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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南大学2006年自主选拔录取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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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6-1-17 16:58:46   来源: 点击:

为进一步探索高校招生录取制度改革的新路,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培养创新人才,根据教育部文件精神,我校2006年按照德智体全面发展的要求,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实行部分招生计划自主选拔录取政策。实施方案如下:

一、招生范围:

2006年我校在下列省(市)实行自主招生:江苏、黑龙江、吉林、辽宁、山东、河北、河南、天津、安徽、浙江、湖北、湖南、四川、重庆、江西、北京、上海、陕西。

二、招生对象

2006届应届高中毕业生,凡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报考。

1、高中阶段获得全国奥赛(数学、物理、化学、生物、信息学)决赛三等奖及以上者或获得全国联赛省级赛区二等奖及以上者。

2、高中阶段获得其他国内、国际竞赛奖及省级三等奖以上,并由江南大学自主选拔录取资格审查小组认可者。

3、获得《高校招生》杂志举办的“全国创新英语作文大赛”优胜者。

4、高中阶段学习成绩一贯优秀,各方面表现突出者。

5、有突出特长和培养潜质者。

三、招生人数

自主招生计划数为2006年招生总计划的3%以内。

四、报名方式和所需材料

1、符合第13项条件的考生可直接向江南大学招办申请,符合第45项条件的考生可由中学推荐(校长签章)提出申请。

2、填写《江南大学2006年自主招生申请表》,可登录我校招生网站下载,也可向我校招生办公室索取。

3、申请须提供以下材料:

个人情况简述(1000字以内、从高中阶段起);

经中学教务处审核盖章的高中各学期成绩汇总表复印件;

③获奖证书复印件;

申请截止日期为2006228(以邮戳为准)

五、选拔程序

1、公布自主选拔录取方案。通过有关媒体向社会公布江南大学自主录取的条件、计划和规则,使中学、考生、家长了解我校自主录取的目的、内容、要求和办法。

2、中学选荐或个人自荐,根据江南大学自主选拔录取方案的“四、报名方式和所需材料”的要求,考生在规定的时间寄给江南大学招生办公室,并注明“自主选拔录取材料”的字样。

3、初审申请材料。学校的自主选拔录取资格审查小组对报名的考生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材料不全者,不予以审核)。

4、自主选拔录取测试。初审通过的考生必须参加江南大学组织的自主选拔测试。测试时间为3月中旬,有关考试通知另发。考试科目:理科:数学、物理、英语;文科:数学、语文、英语。

5、复审合格者。由学校自主选拔录取资格审查小组对已通过自主选拔录取测试的考生进行复审,报学校招生领导小组确认自主选拔录取的入选考生名单。

6、公示入选考生名单。学校在20063月底将获得自主选拔录取的入选考生名单,通过我校招生网站及有关媒体向社会公布,并报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办公室以及考生就读中学备案。

7、中学张榜公示。考生所在中学应在校内张榜公布,以接受公众的监督。凡有举报并经查实,立即取消其自主选拔录取资格。

8、签订自主选拔录取协议。自主选拔录取的入选考生,须与我校签订《江南大学2006年自主选拔录取协议》,明确各自的义务和权利,该协议具有法律效力,考生除考分偏低不能达线者外,第一志愿必须填报江南大学。

六、自主选拔录取政策

经我校考核确认获得自主选拔录取的入选考生,第一志愿报考我校,高考成绩达到所在省(市、自治区)重点本科控制线,满足招生对象12条并与江南大学在该省的录取线之差不超过20分者或满足招生对象345条并与江南大学在该省的录取线之差不超过10分者,即可被江南大学自主录取,并满足其所报考的专业志愿。

以上政策必须符合教育部和考生所在省(市)招办的录取政策。

七、监督保障

1、在学校党政的直接领导下,成立由职能部门、纪检部门、相关学科专家组成的自主选拔录取资格审查小组,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操作。

2、严格按照自主选拔录取的程序来进行,保证此项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3、坚持社会监督,选拔条件、政策公开透明,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学校纪检部门全程监督。

八、联系方式

招生网址:HTTP//ZS.SYTU.EDU.CN

咨询电话:0510859135728591357685913577  传真:85913570

监督电话:051085913556

通信地址:江苏省无锡市蠡湖大道1800号  江南大学招生办公室

邮政编码:214122

九、本方案由江南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教育部高校学生司:

为了进一步深化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制度改革,扩大高等学校招生自主权,培养教育创新人才,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经我校研究,决定于2006年施行自主招生工作,请审批。

附:《江南大学2006年自主招生录取方案》

                                  江南大学

                         二○○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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