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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大法律硕士告交警:还我自行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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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思明交警大队未出庭也没有提交答辩状

 因一辆旧自行车,厦门大学一法律硕士与思明交警大队较上了劲。昨天上午,思明区法院开审这起罕见的行政诉讼,被告思明交警大队未出庭也没有提交答辩状。

原告祁胜举说,10月5日19时55分,他骑一辆自行车在文曾路靠路右边行驶时,被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思明大队的一名交通警察以“无牌载人”为由,强制扣留了自行车。

小祁说,交警所开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单》所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然而他比照该条款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小祁认为,自行车是非机动车辆,显然不适用该条款。

小祁觉得其实应适用该法第89条的规定:“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及第87条第2款规定:“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

小祁称,事发当晚,周围没有任何的行人和车辆,他骑车载人根本未影响道路通行,因此应按照第87条第2款规定“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而交警却直接对他的自行车强行予以扣留,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当属无效。

小祁说,10月11日下午4时30分,他到思明交警大队接受处理,被要求出示自行车手续,否则不予放行。小祁辩解称所购车辆是学生用过的旧车,没有手续。要不回车,小祁即找到该大队的两位相关科长,要求他们出示扣车依据,但他们都找不出来。

为此,小祁将思明交警大队告到思明区法院,请求法院撤销思明区交警大队作出的强制扣留自行车的具体行政行为,返还他所属的自行车并承担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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