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民办教育在我国教育体系中既有悠久的历史传统,也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新生事物。近几年来,它以强大的生命力迅速发展,气势宏大。“十五大”以后,政府把“支持、鼓励、规范和促进发展”作为管理民办教育的方针。从实际情况来看,当前十分需要按照这一方针,实实在在的落实对民办学校的全面管理,以适应“科教兴国”战略的需要。针对当前教育行政部门对民办教育的管理力量十分薄弱,以致有许多关系其是否能健康发展的重大问题,眼看着恶性发展又不能解决的情况,我们曾呼吁和建议国家教委建立民办教育司,并充实足够数量的干部和专门人员,以解决其管理薄弱的紧迫问题。
今年3月,九届人大一次会议决定的政府机构改革方案,明确地表达了国家决心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政府机构,一个精减、高效、协调、规范的行政管理体系正在加速培育和推进。教育部门精减机构的趋势也是必然的。在这一情况下,如果能找到一个不扩大机构、不增加编制的办法解决加强管理的问题,那就是上策。为此,我们重新研讨了关于加强民办教育管理的思路。根据党的十五大报告关于“转变职能,建立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和的行政管理体系”的要求,结合民办教育发展的特点和实际,我们初步提出了关于培养和建立中国特色民办教育管理体系的框架方案。这个方案主要由以下三部分内容组成。
1、教育部门,特别是上层部门应继续调整观念,以调整观念促进转变职能。教育部是国办、民办共同的教育部。它的内设机构不应该只管国办教育和计划办学,也应该管理民办教育和民办学校。民办教育只交给社会力量办公室来管是轻视民办教育的表现。比如:计划司既要管国办教育计划,也应该管民办教育发展计划;学生司既要管国办学校招生的管理,也应该管民办学校的招生,毕业与学籍管理;高教司既要管国立高等教育、教学,也要管民办高等教育、教学等等。这样,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公室应改名为社会力量办学办公室,其职能主要是作为面向全国民办教育的信息和联络枢纽。大量的行政职能应交给部属各司(局)去办公。这样就是真正地把民办教育提到了应有的地位上,同时也充实了教育部各司局机关的职能,既加强了管理,又理顺了关系,也使管理机构保持了精干。
2、教育部管民办学校要真正抓宏观管理,宏观上该管的事要抓准、抓住,要抓好宏观,促微观。譬如搞民办教育立法,抓全国性的重点、难点问题调研,总结经验,抓好督导,表彰先进等。把属地方政府和学校该管的事情和权力,要彻底交给地方和学校,尊重他们行使自主权。民办学校是在市场机制中生存发展,政府主管部门要善于运用市场机制来管理民办学校。譬如:民办学校的建设、规范和质量问题,只要创造一个平等的环境条件,通过引入竞争机制,就能够达到目的。
3、要建立和发展民办教育的社会中介组织,充实发挥其作用。笔者认为,培育和发展社会中介组织,是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是国家行政管理的重要补充,是国家行政管理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以下笔者将着重研讨在民办教育体系中发挥中介组织的问题。 (二)
我国《宪法》总纲第二条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这就是说,对国家各项事业的管理,不只是政府机构本身的事,而应是以政府机构为主,引入多种途径和多种形式。由此,我们认为,引入社会中介组织参与国家教育事业的某些管理,是人民大众管理国家的一条重要途径,是现代管理概念的本来之意。
我国在高度计划管理体制下,人民管理国家的途径和形式呈单一化,社会生活几乎完全笼罩在国家行政组织的管理之下,人民群众管理国家事务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积极性没有充分调动起来,缺乏必要的生机和活力。国家无所不管,负荷越来越重、机构越来越膨胀。这种情况应随着市场经济体制建立的机遇而加以改变。在市场体制和运行机制下,社会生活的运行与管理,应重视由市场和社会自身起基础性使用。政府管理国家应主要体现在宏观调控上和执法机构的执法行为上牵住“牛鼻子”。而同时,应充实发挥民间组织的中介作用,作为教育领域,这一转变,也毫无例外。
在国际上一些实行市场经济体制国家,有相当一部分非常重视民间教育中介组织的使用,效果良好。譬如:美国六大地区的学校评估组织都是民间机构,政府委托其对学校进行评估,承认其鉴定证书。美国还有70多个全国性的民间学科、专业评估组织,它们的任务是对高校中相应的专业教育计划的实施进行评议、施加积极影响。政府、教育部门认可他们并根据民间学科评估组织的评议结果,决定向学校提供研究经费和贷款。民间专业评估组织的政府官员和专职人员很少,主要聘请同行专家兼职工作。民间社团和中介组织已成为美国联邦和州政府管理教育的重要依靠力量。美国的各种联合会兼地区性民间评估机构的职能。如:美国圣经联合会、全国商业学校联合会和技术学院联合会等可对圣经学院、商业学院、技术学院以及家政学院等实施整体认可。全国性的民间专业学会或专业教育委员会,可对高校中相应的专业进行评估认可。日本各类私立学校社团很多,在东京私立学校协会还有一幢宏伟的办公大楼。他们的民间教育社团在协调学校和政府的关系,组织开展工作交流,进行教育评估和教育、教学研究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使用。他们在《日本私立学校法》规定的职责范围内,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推动了私立学校教育工作的发展。
这样,就有效地减轻了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负担,节约了大量行政经费,精减了行政专职人员,提高了机关效率。
这几年,国内也积累了一些实践经验。我国95年经国家教委批准、民政部备案建立的第一个全国性民办高教社团组织——民办高等教育委员会在引导全国民办高校建立规范化办学,促进民办教育立法,加强民办高校与国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沟通,开展教育研究和国际交流,表扬先进,促进发展,维护民办高校合法权益方面,也已经作了许多有效的工作。它正在一定程度上弥补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管理薄弱的不足,这方面的工作潜力还很大,还可以做许多工作。尤其可以做许多由社团组织来做比政府主管部门做更为有效的工作。
综上所述,在我国现实条件下,在教育系统,特别是民办教育系统建立在社团组织和中介组织并充实发挥他们的作用,对完善其管理体系是极其必要的和可行的。
现在的问题是:上上下下需要更新观念,统一认识。
(三)
这里涉及到社团组织与中介组织的关系问题。因此有必要对社团组织与中介组织的区别与联系作点分析。目前,人们对社团组织自身的界定尚无完全统一的见解。但多数学者认为:社团组织由行业发展的自身需要而产生。它是介于政府与社会的中间层,它在政府与社会之间活动。有半官半民的,也有完全民间的。因此,它不可避免地承提着中介功能和行业服务功能。作为中介组织的功能,它充当着两个角色:一方面他要代表其成员的利益和要求,通过各种方式影响政府的决策,使其成员的合法利益和要求在政府的政策中体现出来;另一方面它要对成员进行宣传和约束,使其行为符合国家的政策规定,使其组织和行业的形象为政府和全社会认可。以上两方的内容可简言之为“双向沟通”即中介功能。作为服务组织的功能,它的责任在于为其成员实现自己的目的、任务中,尽可能提供便利条件,力所能及为他们排忧解难。此外,作为社团组织织它既是一个组织,就要有自身符合国家法律的组织行为。
由此可见,包括教育社团组织在内的各种社团组织都有各自的工作职能,作用是多方面的,而发挥中介作用无疑是其重要职能之一。例如:美国一些教育社团对学校整体进行评估,得到了政府部门的认可,就是一例。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从狭隘的观点来讲,中介组织不限于社团,有多种多样的政府认可的可以合法活动的中介机构,如:会计事务所,法律事务所等。严格地讲,这些不是社团而是社会中介机构,这些机构也需要一定程度的发展。
教育社团归类不是政治社团,也不是经济社团,它是兼学术、中介和服务性的社团组织。有半宫半民的,也有完全民间的,这类社组织的群众性强,是政府职能的重要补充,它理应得到政府部门的关心与支持,现在的民办高等教育委员会,就是一个完全民间的为政府认可的、兼顾学术、中介和服务功能的社会团体。在怎样发挥好它的中介功能的问题上,还需要上下内外各方面进行探索。
现在,全国一些民办学校的校长、民主党派和各界人士要求成立全国性和各地民间教育性社团组织的呼声很高,这不是偶然的,它是顺应市场经济社会和穷国办大教育国情的,也是我国民办教育蓬勃发展形势的需要。
由此,我们建议,教育部门领导,以改革、创新的精神把发挥民间教育社团组织作用和其他教育中介组织作用的问题,纳入自己的工作视野,把民办教育这块充满活力和特色,又管理薄弱的领地作为管理改革的“试验田”,去重写管理体系的新篇章。应深入地研究政府职能,市场机制和社团中介组织在统一管理体系中应有的位置与分工,创立一个以政府为主体,各方因素协调配合的精干配套的新体系。 这是一件大事,情况明,要决心大。从对民办教育全面管理的紧迫要求出发,应抓住抓紧,早抓早主动,抓好了,全盘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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