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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视点]网络不是方舟子的“避风港”
新闻来源:
2007-4-26 13:4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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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年4月16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了终审判决,确定了北京科技报社和方是民侵犯了西安翻译学院以及丁祖诒院长的名誉权,要求二被告为西安翻译学院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支持了西安翻译学院的部分经济损失赔偿要求。本案经过一年零八个月的历程,经过两级人民法院的审理,终于为西安翻译学院和丁祖诒院长以法律的名义恢复了名誉。

  名誉权是人身权利,是民事法律赋予自然人和法人的一种无形权利。保护自己的人身权利,司法手段就是最后的一个救济方法。虽然路途漫长,但是其影响和效率非一般途径和手段深远,长久和有公信力。

  发生在2004年10月开始的针对西安翻译学院以及丁院长个人从网络转化为平面媒体的名誉侵权案件,应当说在一定程度是利用了现代网络的发达,普及,迅速的特点进行的名誉侵权。许多不明真相的人,包括一些媒体就是通过一方面的网络信息,对另外一方迅速形成强大的压力,其影响之恶劣,是传统的平面媒体无法相比的。往往由于许多被误导和听信一面之词的网民深信另外一方的单方面说法,再次传播和扩大,使得三人言虎这样的故事在现代出现,翻版。

  之所以会形成这样大的恶劣影响,主要是许多人对于法律和司法实践有一个误区:网络发展在前,司法实践和立法在后。也就是说大家认为,目前在网络传播和散布信息,是很难找到相应法律或者司法解释来处理的。这些其实都是个人的认识错误,对于网络侵权问题法律并不是空白,更不是盲区。如果在网络中发现了违法问题,针对具体问题,将会出现具体的规定和解释。比如有人在网络长期漫骂一个人,就有可能违反治安法律规定,而受到处罚。

  西安翻译学院诉北京科技报社,方是民名誉权案件,很大程度就是因为网络的信息误导,最后被平面媒体单方面报道引发的名誉权案件。其损害结果中除了经济损失之外,还有就是通过网络传播变为现实生活的不良影响。这个就是损害结果,也正是这样的损害结果,才构成了侵犯名誉权的要素,方舟子躲在网络里发布的侵权信息不但被平面媒体引用会构成侵权,严重的情况下,法律同样可以直接追究网络媒体法人以及侵权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同时这个案件的另外一个因素是,由于侵权的一方----被告方是民,先是在网络上没有查询到排名机构,就指责西安翻译学院造假,后又反复扩大其理由,比如“子虚乌有”“虚假”最后武断的指责西安翻译学院及其院长开“国际玩笑”。这都是因为网络的原因,引发的侵权行为。如果只依靠网络的信息来断定一个事情的存在和真伪,显然不符合科学观和客观存在的事实。因为网络的局限性是非常大的,他不可能把世界上所有的知识和信息都容纳进去。这个就是方舟子败诉的主要原因。事实证明,他查询不到的事情和事物都是存在的。这一点,他本人在此案中举证承认:排名机构是存在的。只是时间和西安翻译学院举证的存在时间不一致。由于本案焦点不是这个机构存在的时间,而是这个机构是否存在,故此,只要存在,方是民和北京科技报就在事实方面失去了真实客观性。就构成了民事侵权的要素之一。

  网络存在着许多优势,但在发展中必然存在一些劣势,如果单纯的依靠网络来确定具体的事情,必然会引起一定的责任和损害。同时,如果这样的损害结果发生了,并且产生了后果,那么针对相应的问题,将有相应的法律来处理,是民事的由民事法律来调整。是治安的由治安法律法规来调整。涉嫌刑事法律的,则由刑法来调整。总之如果要是觉得网络是法律的盲区,而对法人,自然人的权利进行侵犯,必然要受到法律的约束。

  西安翻译学院的名誉权案件在一定程度上,将网络民事侵权和现实民事侵权结合了起来,两级人民法院所运用的法律也告诉了大家,网络,不是法律的空白和盲区,更不是方舟子的避风港。(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宋文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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